法律若是成为法官枉法裁判的工具,被害者将何去何从?
——建设工程领域的诉讼中,法官枉法裁判案例研讨
倘若人性的弱点可以加以利用,
倘若法律可以被法官故意错误适用,
真正的被害者将何去何从?
法律规定尽管接近完美,但故意违反法律的案件却层出不穷,特别对一些法官来说,其不仅错误适用法律,还利用法律为不法者牟利!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诉讼中,法官枉法裁判案例屡见不鲜,致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普遍。很多时候,甲方之所以会拖欠工程款,是因为其能够得到法官的特别眷顾,法官也可以得到不法者的利益输送,致枉法裁判经常出现,似乎要成为常态。
近期,山东临沂发生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就特别有意思,明明是非常简单的案件,却因主审法官的罔顾事实、故意违法,最终演变成法官枉法裁判的典型诉讼案例。其中,暴露的是法官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拒绝裁判案件基本事实,指鹿为马,强行为不法者牟利!
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署及实际施工情况
2018年10月25日,山东宸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鸿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临沂昌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耀公司,后更名为山东金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中公司)签订了《山东宸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植物纤维条板项目厂区土方回填、拆迁清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承包范围:土方回填、拆迁清理,合同价格为人民币伍仟陆佰万元整(56 000 000元)。2018年12月12日,宸鸿公司与昌耀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甲方预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0%(即1680万元)作为工程启动款。
2018年12月12日,宸鸿公司与昌耀公司签订了《山东宸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植物纤维条板工程钢结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伍仟贰佰万元整(52 000 000元)。2018年12月26日,宸鸿公司与昌耀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付款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甲方预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0%即1560万元作为工程的启动款。
2018年12月27日,昌耀公司与彭某签订了《内部施工经济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合同价款: 108 000 000(大写:壹亿零捌佰万元整),彭某挂靠昌耀公司实际施工。
2019年1月7日,宸鸿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昌耀公司转款15600001.63元。后,金中公司(昌耀公司的更名)向彭某转账1300万元。再后,彭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进场施工,历时三个月,完成土方回填、拆迁清理工程施工,并交付使用,宸鸿公司另行发包,已经在土方工程基础上完成钢结构项目的施工。
事实上,土方工程施工完成后,宸鸿公司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向昌耀公司支付工程款,昌耀公司按照与彭某的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就是这么一个简单案件事实。
案涉工程施工牵扯的三方当事人的观点及纠纷的产生过程
实际施工人彭某完成案涉土方工程施工后,宸鸿公司、金中公司、彭某三方多次因合同效力、工程量及工程款是否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发生诉讼。
宸鸿公司认为其支付的工程预付款1560万元为钢结构工程的工程款,而非的土方回填工程的预付款,应当依法返还,竟然一直获得一审法院的采信支持。后,金中公司先是认为案涉土方工程系自己独立完成,向实际施工人主张返还预付工程款。这样,彭某独立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却被金中公司起诉追还1300万预付工程款。
在多起诉讼中,宸鸿公司在起诉被驳回后,则又重复起诉,无理缠诉。金中公司则实行双重逻辑标准,当事实对自己有利时“承认”,对自己不利时“否认”,公然违反诉讼中“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则。
图:摘自(2021)鲁1325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诉讼中,法官枉法裁判的恶劣影响及应对措施
基于同一案件事实引发的同一案件的十多个判决,竟有四次被驳回、发回重审,四次作出同一判决结果,最终汇聚形成了由费县法院法官平常主审的(2023)鲁1325民初1408、2544号两案的合并审理。
应当自行回避却不回避。平常法官首先参与了宸鸿公司诉金中公司的(2020)鲁1325民初3490号案的审理,该案全盘否定了实际施工人的施工成果,判金中公司返还宸鸿公司预付工程款1560万元及利息。金中公司不服上诉,被临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费县法院又作出和原审一致的判决,上诉后,临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以宸鸿公司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宸鸿公司的起诉,彻底否定了平常法官主审的原一审判决,也决定了平常法官在以后的与本案相同的案件审理中须自行回避。
重复起诉,法官拒绝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裁判,自相矛盾。2022年4月14日,宸鸿公司在其起诉被上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后又重复起诉,再次索要工程预付款1560万元。费县法院不仅受理立案,还进一步作出与平常法官最初参与作出的原审判决相同的判决。金中公司不服上诉,后又被临沂中院发回重审。后,费县法院以(2023)鲁1325民初1408号案立案重审,主审法官平常故意绕开实际施工人对土方工程施工完成的客观事实,又一次完全支持宸鸿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主张,与本院已生效的(2021)鲁1325民初4198号案件认定彭某是实际施工人、且完工部分的工程量不低于1300万元的事实认定相悖,故意对案件基本事实拒绝认定、裁判。
平常法官在并案的(2023)鲁1325民初2544号案件的审理中,罔顾事实和法律,无视已生效的(2021)鲁1325民初4198号判决对案涉基本事实的认定,拒绝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裁判,驳回了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偏袒宸鸿公司故意根本违约,致其在接受使用案涉土方工程施工成果后可以违反固定价格合同的约定,拒付剩余41481607元工程款及其利息,致宸鸿公司的故意根本违约成为合法。
法官枉法裁判、为不法者牟利。平常法官在固定价格合同规则框架内,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求下,故意绕开实际施工人对土方工程实际施工完成的客观事实,故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认定实际施工人未提供证据证实施工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完全支持了宸鸿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主张。平常法官以判决方式剥夺了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款5600万元及利息,已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损坏了大美临沂的形象。故,执法机关必须从严执法,对平常法官的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予以彻底查处,绝不姑息。
免 责 声 明 : 本 稿 件 由 当 事 人 提 供 发 布 , 仅 代 表 个 人 观 点 , 与 平 台 及 媒 体 无 关 , 禁 止 转 载 和 借 用 , 如 有 侵 权 或 者 不 实 信 息 可 提 供 材 料 联 系 平 台 删 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