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辽宁一男子因不满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子要钱堕胎,与其发生争执,将其杀害。12月28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男子虽手段残忍且未获被害者亲属谅解,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最终,该男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高小二与被害人赵某相识。2020年1月10日9时,赵某告知高小二其怀孕并要求出钱打胎。随后高小二驾驶三轮车与赵某见面,二人见面后发生争吵,高小二遂起杀人恶念,将其杀害。后高小二见赵某未死,又持手机数据线持续勒其颈部,致数据线断裂后,又持石头砸击赵某头部数下,致赵某当场死亡。当日13时35分许,高小二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鉴定,赵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12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小二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不能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根据被告人高小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小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高小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632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张夕 实习生 潘楚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