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西安)律所合伙人、著名律师李秀梅:合伙人股权退出机制

在充满了坎坷的创业之路上,创业团队总是会发生人员的变动,即便是核心人员出现流失的情况也极为正常。但是当合伙人退出时,其手中的股权变成了一个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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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充满了坎坷的创业之路上,创业团队总是会发生人员的变动,即便是核心人员出现流失的情况也极为正常。但是当合伙人退出时,其手中的股权变成了一个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不安定因素,那么如何处理才能解决这一不安定因素并保证公司不受影响呢?
 
  1、事先制定退出机制
 
  所谓未雨绸缪,只要在创始之初就制定好相关的退出机制,无论合伙人选择在哪一阶段退出,都能有相应的机制来解决股权问题,就不会出现扰乱军心的情况。
 
  正如前文所说,公司不是某一个人的,而是大家共同奋斗出来的,如果有人选择了退出,那么其所持有的股权也应该被公司收回。这不仅是对继续为公司奋斗的合伙人的一种公平,还是保障公司继续有序稳定发展的一种手段。
 
  2、明确股权回购的方式
 
  既然已经有了相关的退出机制,那么当有人退出时便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则来进行股权回收。具体的股权价格可参考当时公司发展状况来进行估值,并可以进行适当的溢价。
 
  3、设定较高的违约金
 
  有的合伙人虽然选择了离开,但可能还会对公司的前景抱有一定的期望,所以不排除会有不退回公司股权的事情发生。为了杜绝这一情况,在签订股东协议时不妨事先规定相关条款,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4、股权退出的3个法律问题
 
  针对以上所述内容,我们就下面3个具体问题做一个解答。
 
  (1)为了保障公司发展不受影响,针对股权所制定的相关机制能够写入公司章程之中吗?
 
  在我国、企业所使用的章程模板通常都是由工商局指定,而我们上述的那些相关机制却是很难写入公司章程之中的。但是,这并不代表这些机制没有法律效应,因为团队内部可以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当然,最好是做到此类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会产生冲突,一旦有相冲突的地方,则需事先规定以股东协议为准。
 
  我们在前文说过,公司是大家共同奋斗出来的,一旦有人决定退出,那么其持有的股权也应该被收回。那么此时应该如何确定回购价格呢?律师建议可以从“一原则、一方法”出发考虑这个问题。
 
  ★所谓的“一原则”,指的是必须承认退出的合伙人曾经的努力与成绩,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股权全部或是部分回收。这一原则的坚持其实是公司建设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保障了双方的权益,还维持了企业长远稳定的发展。
 
  ★所谓的“一方法”,则是指如何界定回购价格。在这一过程中,公司必须考虑到影响价格界定的各方面的因素,而这些因素其实多种多样,比如说退出者之前购买股权时的价格、其所持有的股份按照比例能够分配的资产或利润、近期内公司有没有进行融资估值等。此外,何种因素需要进行溢价、何种因素需要进行折价都在考虑的范围之内。目前互联网行业内的各种新经济企业都面临这一尴尬状况:上市时的估值很可观,但其资产负债表却不乐观,这种情况也左右了公司在决定退出价格时对价格基数的选择。
 
  在此种形式下,必须要具体分析公司所采用的商业模式,并以此为依据来确定退出价格,否则很容易出现对双方都不利的情况。如果以退出者分配净利润的一定溢价为依据,那么他很有可能得不到什么,这对于在过去的时间里辛勤耕耘过的合伙人来说必然很不公平;如果以最新的融资估值为依据,那么公司又将而临庞大的现金流压力,对其日后的发展也会产生影响。
 
  (2)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在合伙人离婚之后将何去何从?
 
  进入 21世纪以来,全球范围内的离婚率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而离婚率偏高的群体恰恰就是企业家群体。普通人离婚尚且还会牵扯财产问题,更何况有着公司股权等诸多财产的企业家呢?而且,企业家离婚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仅是家庭受到影响,还会有着一定的社会影响,更严重的是还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土豆网 CEO 的离婚事件就是一个例证。
 
  企业家离婚不仅会导致家庭人员的变动,还有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在法律意义上,婚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自行约定归属。土豆网CEO 的离婚事件催生了“土豆条款”,后来者完全可以在前人种下的树下乘凉。夫妻之间可以签订“土豆条款”,以此保障公司的运营发展不会受到婚变的影响。
 
  (3)当出现合伙人获得股权过高而所做贡献过低的情况时该怎么办?
 
  合伙人获得股权与为公司付出努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所以其为公司作出的成绩无法匹配获得的股份,这样的情况出现也是正常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三方面入手。
 
  ★其一,在分配股权之前创始团队内部先进行磨合,既是对彼此负责,也是对公司负责。
 
  ★其二,合理运用期权池,留出一定的调整空间。
 
  ★其三,制定并完善股权的相关机制。
 
  只有做好以上四个方面,合伙人退出才能不影响到公司的运营,合伙人之间也尽可能达到一个和平分手的状态,使得多方利益达到最大化,损失达到最小化。如果做不好这四个方面,那么,合伙人退出就是请神容易送神难,这个神送不好,就有可能会对公司产生致命的影响。兄弟式合伙、仇人式散伙的悲剧就在等你!
 
  
著名律师李秀梅
 
  200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至今执业16年,现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以来一直从事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务等,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实务经验。面对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能准确及时的找出案件突破口,并能综合运用各种方法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社会兼职: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项目发展专委会副主任,陕西慈善联合会法律事务部委员,陕西民建法律支部委员。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领域:婚姻财产纠纷、扶养、赡养纠纷、继承纠纷以及家族财富传承等;民事领域: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人格权纠纷等;商事领域: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公司股权顶层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转让、股权纠纷等公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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