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张先生3年前丢失身份证,但之后有人持他的身份证在沈阳办理一张银行卡并申请贷款,使他的名下产生不良征信记录。为此,张先生起诉沈阳这家银行,要求银行恢复其名誉、消除不良记录。近日,莲湖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家住莲湖区的张先生向莲湖区法院诉称,他在办理房屋按揭手续、需要个人信用报告的过程中,被银行方面告知因其信用记录不良,无法办理贷款。原来,2015年3月2日,有人以张先生的名义在沈阳一家银行申办了储蓄卡,2015年4月5日,该卡通过网上银行申请网上“快e贷”,金额是49697元。截至今年3月29日,贷款本息合计57615.28元,银行将其不良征信记录上报中国人民银行。随后,张先生多次向沈阳这家银行投诉,但被告知不能销户。深感疑惑的张先生回想,2014年11月,他丢失了身份证,后在报纸上发布挂失声明。他从未去过沈阳,也未办理过沈阳的银行卡或者消费贷款。无奈的张先生将沈阳这家银行诉至莲湖区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名誉侵权,将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全部删除。银行则称已经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并无过错。
经司法鉴定,银行提供申办银行卡的资料上签名和张先生本人提供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银行所办理的户名为张先生的借记卡,系他人用张先生已经挂失的身份证办理。被告未能识别申办人的真实身份,应当承担因核发该借记卡致使他人使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近日,莲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沈阳这家银行为原告张先生恢复名誉,并消除银行不良征信记录。宣判后,双方服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