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黑龙江电力:电业局长“赠枪狩猎被公诉”害人害己

上司喜欢打猎,有心的下属就送来了猎枪。不过,手持猎枪的上司在狩猎的过程中突然枪支走火,爆出赠枪之人不久也落入法网。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近日,黑龙江省鹤北林区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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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讯网:上司喜欢打猎,“有心”的下属就送来了猎枪。不过,手持猎枪的上司在狩猎的过程中突然枪支走火,爆出赠枪之人不久也落入法网。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近日,黑龙江省鹤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崔满春非法持有枪支案提起公诉。

国网黑龙江电力:电业局长“赠枪狩猎被公诉”害人害己

另据萝北县电业局原副局长江南秀披露,崔满春曾任萝北县鹤北林业电业局局长,萝北县电业局局长。这次出事儿是为了满足上级领导的“野好”,出行狩猎酿成祸端。公安机关调查枪支来源,查到了崔满春头上,他私藏的三支猎枪在黑龙江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都有记录。正如江南秀说的一样,都有记录,却不收缴,怎不令人浮想联翩?个别执法者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大搞权钱交易的丑恶嘴脸暴露无遗。
 国网黑龙江电力:电业局长“赠枪狩猎被公诉”害人害己

大千世界真是无奇不有!以前我们只是看到报道有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像鹤北林区公安局个别民警这样明知崔满春持有三支猎枪的行为违法还登记在册并且不予以收缴的事件,很是罕见。鹤北林区公安干警的执法权被寻租到了如此地步,竟敢用手中的执法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为所欲为。法律还有没有尊严,公安执法还有没有严肃性?如果鹤北的警察可以这样,那是不是意味着崔满春持有枪就可以随便送人呢?

这起荒唐的案件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任何人私藏枪支都属于违法行为,国网黑龙江电力的电业局长们当然也不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一年。本案中如果崔满春被鹤北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定持有三支猎枪,从刑法的这个规定来看,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某些民警利用权力将崔满春持有的三支猎枪登记在册并且不予收缴是错上加错。执法权是国家权力机关赋予公安机关行使的一项重要的国家公权力,公安干警只有依法正确地行使这份权力,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执法权这种公权力一旦被私化,造成的后果将十分恶劣。

在某些公安干警的眼中,执法权就是自己的私权,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为渎职罪。比照刑法的规定,某些执法者的行为已涉嫌渎职犯罪。

其三、执法者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正如江南秀说的,这次出事儿是为了满足上级领导的“野好”,出行狩猎酿成祸端。公安机关调查枪支来源,查到了崔满春头上,他私藏的三支猎枪在鹤北林区公安局都有记录。如此情况下,案件才被曝光。假如,江南秀没有披露,崔满春们也许现在还幸灾乐祸?

这就牵涉到一个问题,我们对执法者的监督在哪?难道对执法者的监督只有依靠公民举报和媒体曝光这些手段吗?这个问题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公安干警,这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队伍,却执法犯法,看来,充当崔满春的保护伞确实令某些人头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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